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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一男子因微信辱警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Sep 2, 2018 | 作者:


  泸溪新闻网9月27日讯(通讯员 林昀 吉志鹏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泸溪县一名男子因利用微信发送多条带有辱骂、威胁警察性质的语音,被泸溪公安依法行政拘留。

  7月,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日常表现进行核查过程中,洗溪镇吸毒前科人员杨某通过微信发送数条带有辱骂、威胁性质的语音至洗溪派出所工作人员手机。派出所工作人员一再请杨某保持冷静,并指出其利用微信辱骂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杨某非但不听从民警的劝告和警示,反而气焰更加嚣张,仍继续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内容污秽不堪,严重影响了派出所的执法工作。

  所领导及时将此情况进行汇报,局领导高度重视,当即指示治安大队立案查处,办案民警迅速铺开证据搜集及抓捕工作。经查,杨某因涉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我局依法对其现实表现进行核查,杨某因此心生不满,遂发出多条辱警微信语音。此外,民警还摸排出杨某近期在广州一带活动。

  警察威严不容侵犯,辱警行为绝不姑息。9月中旬,民警通过调查得知杨某从广东返回吉首,立即组织前往吉首进行摸排抓捕。通过数日不懈努力,9月19日,民警在吉首某工地将违法嫌疑人杨某抓获。杨某到案后,对其辱骂威胁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表示十分后悔。

  目前,杨某已被泸溪公安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请广大网友理性发言、据实表达,不要以为有了互联网的“虚拟保护”,就可以对正当的执法人员进行随意侮辱、威胁,任何恶意造谣、辱骂诋毁公安民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法律链接

  《人民警察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稿源】县公安局

  【作者】林昀 吉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