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法院:严厉惩处污染环境犯罪
发布时间:Oct 1, 2018 | 作者:
泸溪新闻网10月12日讯(通讯员 徐国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泸溪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重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等犯罪行为,更好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春雷行动”的深入开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提供可靠保障。近日,我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田方仁、员额法官杨成和人民陪审员符明松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贤春、符元楚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情况下,借用金属锰厂矿场建好炼汞设备,加工提炼出汞,将加工提炼出的含有重金属汞的有毒物质,随意排放、倾倒,其排放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情况,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据此,我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且对污染物质进行了合理处置,依法对被告人刘贤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符元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稿源】县法院
【作者】徐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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